广州白云区法院委托装付宝企业对工业园楼层鉴定,5种方法,3大要素进行鉴定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 |
报告编号 | : | (质鉴)字(2017)第****号 |
报告时间 | : | 2017年11月6日 |
工程名称 | : |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地点 | :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夏茅十六社工业园*栋*楼 |
委 托 人 | :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委托书编号: (2017)粤0111民初325号
地 址 | : | 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大厦2717室 |
电 话 | : | 86-20-87386501 |
传 真 | : | 86-20-87386506 |
邮 编 | : | 5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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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 |
编写:
审核:
批准:
签发日期:二〇一七年 月 日
说 明
1 涂改无效,无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2 无盖“公章”无效。
3 如对本意见书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
4 未经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局部复印无效。
5 未经书面批准,不得用于广告、商品宣传等商业行为。
6 未经书面修改和修正,本意见书为正稿,即完成确定的终稿。
7 我鉴定机构是以严谨的团队及多人工作形成书面文件,对当事人提出
的异议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地点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夏茅十六社工业园*栋*楼 |
建设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施工单位 | 广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质量鉴定单位 | 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 |
工程类别 | —— |
结构型式 | —— |
建筑面积(m2) | —— |
现场取证日期 | 2017年10月24日 |
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夏茅十六社工业园*栋*楼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目的是鉴定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一、鉴定依据
1.1、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2、项目文件(工程报价书)及国家现行其他适用性规范
二、鉴定办法
2.1 现场勘察、询证,拍照取证。
三、鉴定结果
3.1 隔墙及涂饰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3.9条“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第7.3.12条“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第10.1.5条第4项“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的规定。
表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纸面石膏板 | 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 | |||
1 | 立面垂直度 | 3 | 4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2 | 表面平整度 | 3 | 3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3 | 阴阳角方正 | 3 | 3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4 | 接缝直线度 | —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5 | 压条直线度 | —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6 | 接缝高低差 | 1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经现场鉴定:办公区前台及过道区域隔墙裂纹11条,基层腻子不平整多处;办公室1隔墙裂纹5条,西面墙不平整、波浪起伏;办公室2隔墙裂纹14条,西面墙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2处(最大为7.5mm/2m);办公室3隔墙裂纹6条。参考资料如图所示:
3.2 石膏板吊顶工程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3.4条“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第6.3.6条“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第6.3.7条“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第6.3.9条“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的规定。
经现场鉴定:石膏板吊顶工程普遍存在龙骨下坠、变形,龙骨连接不牢固、接缝不平整,石膏板安装不稳固的情况。参考资料如图所示:
3.3 其他存在质量缺陷项目
经现场鉴定:办公区洗手间地脚线脱落2处(1.5m);乳化间地沟无排水坡度,排水不畅;洗桶间排水管与楼板交接处渗漏水;办公区洗手间排污管与楼板交接处渗漏水;灯具未按工程项目文件施工,《工程报价书》第二项第1点约定为“格栅灯”,现场实际安装为LED灯。参考资料如图所示:
四、鉴定结论
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7.3.9条、第7.3.12条、第10.1.5条第4项、第6.3.4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9条及项目文件(工程报价书)的约定。主要表现为:隔墙墙面裂纹、基层腻子不平整、墙面波浪起伏、墙面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石膏板吊顶龙骨下坠、变形,龙骨连接不牢固、接缝不平整,石膏板安装不稳固;地脚线脱落;地沟无排水坡度;洗桶间排水管与楼板交接处渗漏水,办公区洗手间排污管与楼板交接处渗漏水;吊顶灯具与文件约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