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国家标准(11、细部工程)GB50327-2001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2、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3、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4、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2、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3、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4、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5、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2、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3、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4、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