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83-1516 登录 | 免费注册

专家微信免费解答

020-87382439

在线客服
首页 > 有关报道 > 高空坠物生死时速后续如何? 装修质量司法鉴定针对细节逐一解答

高空坠物生死时速后续如何? 装修质量司法鉴定针对细节逐一解答


前几天深圳某小区被高坠窗砸伤男童于今日凌晨不幸离世。笔者对此悲剧的发生表达深切的哀悼。同时,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此类“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有责任、有必要对此事故进行一次全方位、多维度的分析与探究。


首先说说关于“高空坠物”的安全保障问题。

事故发生至此以进入第四天,经深圳警方调查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铝合金玻璃窗意外坠落,不涉及认为因素。

 

自上周五第一篇分析该事故的推文发送以来,笔者在后台接到相当数量的咨询均为“如何预防楼房外延物跌坠”的问题,其中涉及外延物包括窗户、空调、瓦片等。可见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是楼房业主、物业公司、普通读者等均对该问题产生极大重视。

随着当下我国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现代居民住宅呈现不断增高、加密的态势,各类住宅小区中人群密度提高、住宅楼距变窄是发展大趋势。鉴于此,“高空坠物”所导致的危险性大大提高,成为小区中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范措施有以下几条:

 

(1)相关部门需设立高层建筑户外附属设备安装标准,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以及门窗玻璃的安全防护规范措施;

 

(2) 设计和施工时,高层建筑最底层的四周需增加预防高空物体坠落的外延结构,亦可增加每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四周防坠落物体的金属结构设施;

 

(3) 户外附属设施固定的金属防腐材料纳入高层住宅设计规范,增加空调外挂主机的预留外延建筑结构平台或体外凹式墙体空间,设立高层建筑地面的墙体四周外延防护栏。

 

(4)设立城区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巡查机构,制定高空物体坠落安全防范条例,城市居民社区委员会实施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健全施工企业档案登记工作。

 

其次是本次事故所涉及的赔偿问题。

在前一篇文章高空坠物致残定责摊大饼?装修质量司法鉴定逐项点评中笔者曾对该事故中的相关责任定责问题进行分析,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坠窗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租用人均需附有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需承担责任人共有三方,分别是坠窗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租用人,其中物业公司承担大部分费用,租用人次之,产权人再次。
 

 

但客观上讲,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确实有点“冤”,事故的发生,除了物业公司可能存在管理缺失的因素外,还可能存在各种不可抗逆的自然因素、非人为因素。

 

因此,物业公司若需承担装饰装修责任的情况下,建议在施工前签订标准《三方装修合同》。《合同》中有详细列明相关风险条款,通过相关风险条款可提前提醒业主做此类风险规避。

 

此外,若事故真的在不可抗逆的情况下发生,《合同》可助业主避免装修过程中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是关于房屋装修质量鉴定问题。
    

关于此问题,笔者在对行业从业者的口中得知其存在普遍性。业主方无论是个人、物业公司等均存在大量装修质量纠纷问题。忽视装修质量安全的危害,相信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读者们已有概念性了解。真可谓“轻则失财,重则偿命”。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装修质量问题,建议业主委托权威装修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装修质量司法鉴定是指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就装修质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上诉至各级人民法院,由法院指派有资质的权威第三方装修质量鉴定单位对装修标的争议项进行专业、公正、合法取证,并出具《装修质量鉴定报告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作为案件审判的主要技术性证据。

一般做装修质量司法鉴定按以下流程:

 

1.委托函

    由各级人民法院发函至委托单位,就具体案件的装修标的争议项说明鉴定范围。并附带邮寄案件的必要资料,一般来说包含《设计图纸》、《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等。

 

2.预约上门测量

由鉴定单位预约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参与鉴定标的测量与调查取证。为保障鉴定测量顺利高效进行,双方各授权一名代表人参与,并提前整理好现场。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后进行拆开检测取证。

 

3.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书》

 

鉴定单位根据现场取证材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做出专业、权威、公正的判断,并说明相关判断依据标准及专业性意见。鉴定单位出具纸质《质量鉴定报告书》寄送给委托方,鉴定单位对做出的《质量鉴定报告书》负有法律责任。

 

4.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鉴定报告书》进行确认并提出异议

双方当事人有权对鉴定单位的《质量鉴定报告书》提出异议,鉴定单位有义务就双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说明。

 

5.鉴定单位对异议出具解释函,如有必要需出庭当面解答疑惑

鉴定单位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邮寄至法院接受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质询,如有必要需要出庭当面解答疑惑。

 

6.法院根据《质量鉴定报告书》进行调解或做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