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0-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抹灰工程;5.外墙防水工程;6.门窗工程;7.吊顶工程;8.轻质隔墙工程;9.饰面板工程;10.饰面砖工程;11.幕墙工程;12.涂饰工程;13.裱糊与软包工程;14.细部工程;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外墙防水工程一章;新增了保温层薄抹灰工程一节;将原饰面板(砖)工程一章分成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两章;将吊顶工程分成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和格栅吊顶工程;涂饰工程和裱糊与软包工程新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删除了木门窗制作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相关条文;幕墙工程列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由各幕墙技术标准规定。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熊伟 邸小坛 龚万森 孟小平 张元勃 张仁瑜 李爱新 袁欣平 剪爱森 吴俊书 辛建林 殷晓梅 赵振林 谢瑜昱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饶钢 吴兆军 朱希斌 张云龙 陶乐然 胡耀林 霍瑞琴 黄圻 刘宴山 秦珩 黄小坤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5 整体面层吊顶 integral layer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不外露的吊顶。
2.0.6 板块面层吊顶 board surface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外露的吊顶。
2.0.7 格栅吊顶 grille ceiling
由条状或点状等材料不连续安装的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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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 工
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3.4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3.3.12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3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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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30㎡计为1间。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4.2.1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2.5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 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 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3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4.3.1 保温层薄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3.2 基层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基层含水率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保温层薄抹灰及其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3.5 保温层薄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3.7 保温层薄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8 保温层薄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10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表4.3.10 保温层薄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 装饰抹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4.4.1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4.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4.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4.4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4.5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4.6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4.7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8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Ⅰ 主控项目
4.5.1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砂浆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5.2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4.5.3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5.4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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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墙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外墙砂浆防水、涂膜防水和透气膜防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外墙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外墙防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4 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5.1.3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
2 防水涂料的低温柔性和不透水性;
3 防水透气膜的不透水性。
5.1.4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外墙不同结构材料交接处的增强处理措施的节点;
2 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节点;
3 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及附加层。
5.1.5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防水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检查不得小于10㎡,节点构造应全数进行检查。
5.2 砂浆防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2.1 砂浆防水层所用砂浆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2 砂浆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和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3 砂浆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2.4 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及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2.5 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和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5.2.6 砂浆防水层施工缝位置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2.7 砂浆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3 涂膜防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3.1 涂膜防水层所用防水涂料及配套材料的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3.2 涂膜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3.4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5.3.5 涂膜防水层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坠、露底、气泡、皱折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5.3.6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割取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5.4 透气膜防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4.1 透气膜防水层所用透气膜及配套材料的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4.2 透气膜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和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透气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4.4 防水透气膜应与基层粘结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5.4.5 透气膜防水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皱折、伤痕、破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5.4.6 防水透气膜的铺贴方向应正确,纵向搭接缝应错开,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7 防水透气膜的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固定牢固,缝口应严密,不得有翘边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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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特种门安装,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金属门窗包括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和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特种门包括自动门、全玻门和旋转门等;门窗玻璃包括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防火和压花玻璃等。
6.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6.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
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6.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和填嵌处理;
3 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和规格外门窗洞口垂直、水平方向的位置应对齐,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高度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高度不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水平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长度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长度不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6.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6.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6.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为组合窗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6.1.13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4 门窗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6.1.15 建筑外窗口的防水和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2 木门窗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2.1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2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及饰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及性能检验报告。
6.2.3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6.2.4 木门窗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6.2.6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7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和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6.2.8 木门窗的割角和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6.2.9 木门窗上的槽和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6.2.10 木门窗与墙体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和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2.12 平开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平开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3.1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金属门窗的防雷、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 金属门窗框和附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3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6.3.4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3.5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应无锈蚀、擦伤、划痕和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6.3.6 金属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不应大于50N。
检验方法:用测力计检查。
6.3.7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8 金属门窗扇的密封胶条或密封毛条装配应平整、完好,不得脱槽,交角处应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6.3.9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3.11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3.12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4.1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和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塑料门》GB/T 28886和《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2 塑料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3 塑料组合门窗使用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内衬增强型钢的形状和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承受风荷载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其两端应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应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吸铁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6.4.4 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充,发泡胶填充应均匀、密实。发泡胶成型后不宜切割。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5 滑撑铰链的安装应牢固,紧固螺钉应使用不锈钢材质。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6 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
6.4.7 门窗扇关闭应严密,开关应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6.4.8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使用应灵活,功能应满足各自使用要求。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4.9 安装后的门窗关闭时,密封面上的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密封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条应连续完整,装配后应均匀、牢固,应无脱槽、收缩和虚压等现象;密封条接口应严密,且应位于窗的上方。
检验方法:观察。
6.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并不应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不应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测力计检查。
6.4.11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应均匀一致。可视面应无划痕、碰伤等缺陷,门窗不得有焊角开裂和型材断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6.4.12 旋转窗间隙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
6.4.13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6.4.14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4的规定。
表6.4.14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5 特种门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5.1 特种门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6.5.2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3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6.5.4 特种门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5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5.6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6.5.7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应无划痕和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6.5.8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8的规定。
表6.5.8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6.5.9 人行自动门活动扇在启闭过程中对所要求保护的部位应留有安全间隙。安全间隙应小于8mm或大于25mm。
检验方法:用钢直尺检查。
6.5.10 自动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10的规定。
表6.5.10 自动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5.11 自动门切断电源,应能手动开启,开启力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自动门手动开启力和检验方法
注:1 推拉自动门和平开自动门为双扇时,手动开启力仅为单扇的测值;
2 平开自动门在没有风力情况测定;
3 重叠推拉着力点在门扇前、侧结合部的门扇边缘。
6.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6.6.1 玻璃的层数、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6.2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6.6.3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4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应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6.6.5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6.6.6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6.7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和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
检验方法:观察。
6.6.8 腻子及密封胶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及密封胶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6.6.9 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密封条接缝应粘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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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Ⅰ 主控项目
7.2.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2 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2.3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面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4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石膏板、水泥纤维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7.2.6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7 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2.8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应无翘曲和锤印。木质龙骨应顺直,应无劈裂和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9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10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Ⅰ 主控项目
7.3.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2 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面层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3 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7.3.4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3.6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7 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3.8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和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应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7.3.9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10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表7.3.10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4 格栅吊顶工程
Ⅰ 主控项目
7.4.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2 格栅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4.3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4 格栅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格栅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4.5 格栅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栅条角度应一致,边缘应整齐,接口应无错位。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6 吊顶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格栅的套割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4.7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和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应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7.4.8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4.9 格栅吊顶内楼板、管线设备等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各种设备管线布置应合理、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4.10 格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表7.4.10 格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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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8.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8.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8.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8.1.5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计为1间。
8.1.6 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8.1.7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1.8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2 板材隔墙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2.1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2.2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3 隔墙板材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2.4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8.2.5 隔墙板材安装应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2.6 板材隔墙表面应光洁、平顺、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2.7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2.8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8的规定。
表8.2.8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3 骨架隔墙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3.1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3.2 骨架隔墙地梁所用材料、尺寸及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的沿地、沿顶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3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品种、厚度及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5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3.6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8.3.7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3.8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3.9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10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0的规定。
表8.3.10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4 活动隔墙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4.1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轨道、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人造木板甲醛释放量、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4.2 活动隔墙轨道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8.4.3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应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8.4.4 活动隔墙的组合方式、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8.4.5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4.6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4.7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8.4.8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8的规定。
表8.4.8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5 玻璃隔墙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5.1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5.2 玻璃板安装及玻璃砖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8.5.3 有框玻璃板隔墙的受力杆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玻璃板安装橡胶垫位置应正确。玻璃板安装应牢固,受力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4 无框玻璃板隔墙的受力爪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爪件的数量、位置应正确,爪件与玻璃板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5 玻璃门与玻璃墙板的连接、地弹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6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数量、位置应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8.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8.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8.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8.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10的规定。
表8.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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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饰面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2 石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2.1 石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2 石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3 石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石板工程,石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石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石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2.5 石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石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9.2.6 石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板安装工程,石板应进行防碱封闭处理。石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8 石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2.9 石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9的规定。
表9.2.9 石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3 陶瓷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3.1 陶瓷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3.2 陶瓷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3 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陶瓷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陶瓷板工程,陶瓷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陶瓷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3.5 陶瓷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3.6 陶瓷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7 陶瓷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表9.3.7 陶瓷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4 木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4.1 木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木龙骨、木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4.2 木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4.3 木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4.4 木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5 木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4.6 木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表9.4.6 木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5 金属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5.1 金属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5.2 金属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5.3 外墙金属板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接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5.4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9.5.5 金属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6 金属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5.7 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7的规定。
表9.5.7 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6 塑料板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6.1 塑料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6.2 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6.3 塑料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6.4 塑料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6.5 塑料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9.6.6 塑料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表9.6.6 塑料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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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饰面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粘贴样板和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0.1.3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
2 水泥基粘结材料与所用外墙饰面砖的拉伸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饰面砖的吸水率;
4 严寒及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饰面砖的抗冻性。
10.1.4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基层和基体;
2 防水层。
10.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砖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砖面积每30㎡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砖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10.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规定。
10.1.8 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0.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2.1 内墙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0.2.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2.3 内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拍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2.4 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2.5 内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10.2.6 内墙面凸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7 内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8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表10.2.8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3.1 外墙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0.3.2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3.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4 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10.3.5 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3.6 外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10.3.7 饰面砖外墙阴阳角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3.8 墙面凸出物周围的外墙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9 外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0.3.11 外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10.3.11 外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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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幕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玻璃幕墙包括构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玻璃幕墙。
11.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性能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抽查合格证明;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检验报告;
5 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
6 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报告;
7 注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组件和面板的加工制作检验记录;
11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2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3 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11.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严寒、寒冷地区石材、瓷板、陶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5 防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6 铝材、钢材主受力杆件的抗拉强度。
11.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锚栓及连接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1.6 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11.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11.1.8 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11.1.9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1.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11.1.11 幕墙的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1.13 幕墙的变形缝等部位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1.2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2.1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
3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玻璃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托条;
6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质量;
7 吊挂在主体结构上的全玻璃幕墙吊夹具和玻璃接缝密封;
8 玻璃幕墙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
9 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10 玻璃幕墙防水效果;
11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12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安装质量;
13 玻璃幕墙防雷。
11.2.2 玻璃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表面质量;
2 玻璃和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
3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
4 玻璃幕墙拼缝;
5 玻璃幕墙板缝注胶;
6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
7 玻璃幕墙安装偏差。
11.3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1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工程所用材料和配件质量;
2 金属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金属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金属幕墙防雷;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金属幕墙防水效果。
11.3.2 金属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表面质量;
2 金属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金属幕墙板缝注胶;
4 金属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5 金属板表面质量;
6 金属幕墙安装偏差。
11.4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1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质量;
2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石材孔、槽加工质量;
4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5 石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石材幕墙的防雷;
8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9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10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
11 有防水要求的石材幕墙防水效果。
11.4.2 石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表面质量;
2 石材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石材接缝、阴阳角、凸凹线、洞口、槽;
4 石材幕墙板缝注胶;
5 石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6 石材表面质量;
7 石材幕墙安装偏差。
11.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人造板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人造板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人造板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6 人造板材幕墙防雷;
7 人造板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有防水要求的人造板材幕墙防水效果。
11.5.2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表面质量;
2 板缝;
3 人造板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4 人造板材表面质量;
5 人造板材幕墙安装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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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涂饰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水性涂料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溶剂型涂料包括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交联型氟树脂涂料等;美术涂饰包括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
12.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12.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涂饰面积每30㎡计为1间。
12.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100㎡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2.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找平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的找平层应使用耐水腻子。
12.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为5℃~35℃。
12.1.7 涂饰工程施工时应对与涂层衔接的其他装修材料、邻近的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由涂料造成的沾污。
12.1.8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2.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2.2.5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2.2.6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6的规定。
表12.2.6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2.2.7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7的规定。
表12.2.7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2.2.8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墙面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9的规定
表12.2.9 墙面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2.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2.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
表12.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2.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表12.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2.3.7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墙面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表12.3.8 墙面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4 美术涂饰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4.1 美术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4.2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4.3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2.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12.4.5 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12.4.7 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4.8 墙面美术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8的规定。
表12.4.8 墙面美术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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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和织物、皮革、人造革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13.1.3 软包工程应对木材的含水率及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3.1.4 裱糊工程应对基层封闭底漆、腻子、封闭底胶及软包内衬材料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裱糊前,基层处理应达到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粉化的旧墙面应先除去粉化层,并在刮涂腻子前涂刷一层界面处理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石膏板基层,接缝及裂缝处应贴加强网布后再刮腻子;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酥松、裂缝和泛碱;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6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7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8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13.1.5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裱糊或软包面积每30㎡计为1间。
1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间,不足5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间,不足10间时应全数检查。
13.2 裱糊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3.2.1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13.2.2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3.2.3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应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距离墙面1.5m处观察。
13.2.4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2.5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表面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2.6 复合压花壁纸和发泡壁纸的压痕或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2.7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与墙面上电气槽、盒的交接处套割应吻合,不得有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
13.2.8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3.2.9 壁纸、墙布阴角处应顺光搭接,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13.2.10 裱糊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10的规定。
表13.2.10 裱糊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3.3 软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3.3.1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3.2 软包边框所选木材的材质、花纹、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3.3.3 软包衬板材质、品种、规格、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面料及内衬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及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3.3.4 软包工程的龙骨、边框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13.3.5 软包衬板与基层应连接牢固,无翘曲、变形,拼缝应平直,相邻板面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向无错位拼接的分格应保持通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3.3.6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需要拼花的,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软包饰面上电气槽、盒的开口位置、尺寸应正确,套割应吻合,槽、盒四周应镶硬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7 软包工程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3.8 软包工程的边框表面应平整、光滑、顺直,无色差、无钉眼;对缝、拼角应均匀对称、接缝吻合。清漆制品木纹、色泽应协调一致。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9 软包内衬应饱满,边缘应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10 软包墙面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交接(留缝)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3.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3.11的规定。
表13.3.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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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2.1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2.2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2.3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2.4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2.5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2.6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2.7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8的规定。
表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3.1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3.2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和窗台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3.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3.4 窗帘盒和窗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3.5 窗帘盒和窗台板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6的规定。
表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4.1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颜色、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4.2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4.3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4的规定。
表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5.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14.5.2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5.3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5.5 栏板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5.6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5.7的规定。
表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6.1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4.6.2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6.3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6.4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6.5的规定。
表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表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7 《建筑用塑料门》GB/T 28886
8 《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
9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1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
1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1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14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15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